张明祥与宋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1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和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张明祥,男,住和龙市。

被告:宋广财,男,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祥诉被告宋广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祥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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