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显诉刘水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65号

原告王光显,1961年 7月4日出生,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陈长林,敦化百货大楼经理(系王光显的侄子)。

被告刘水丰,出生年月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显诉被告刘水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水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王光显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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