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诉范纯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995号

原告李军,现住敦化市。

被告范纯方,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范纯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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