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增发与李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2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87号

原告:满增发,住敦化市。

被告:李叶彬,无职叶,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增发诉被告李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增发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增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满增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凤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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