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杜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23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24号

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留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金红,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山水文园小区回迁3号楼5单元501室。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金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一五年 十二月 三日

书 记 员  凤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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