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连山诉陈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2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140号

原告:毛连山,住敦化市。

被告:陈妍秀,出生年月不详,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连山诉被告陈妍秀民间借贷合同 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连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妍秀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连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连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合计475元由原告毛连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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