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宪贵诉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24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马宪贵,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住所敦化市红石乡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于海波,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德,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敦化市红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宪贵诉被告敦化市红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宪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马宪贵负担。

审 判 长  朴文姬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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