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段某某,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尹某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2月10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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