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春与李微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89号

原告王景春,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李微微,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春诉被告李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表示自行解决该纠纷,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微微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景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景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景春负担。

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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