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7: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 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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