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8: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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