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8:0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电厂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居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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