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08:0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国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公主岭市。

被告许某某,男,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双方和解,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国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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