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珂与被告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孙珂,住四平市。

被告贾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珂诉被告贾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珂于2014年4月1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珂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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