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会霞与姚维庆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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