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小字第7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

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平市。

被告金颖,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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