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兰与满淑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抗字第10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玉兰,女,1941年12月4日生,汉族,四平市油漆厂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满淑珍,女,1948年4月20日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环卫处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刘玉兰与被申请人满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2)东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玉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0月24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四检民抗字(2012)第2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