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洪伟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怀德镇城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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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2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伟,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城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曲国军,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李洪伟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伟于2015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李洪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洪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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