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坡与杨凤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春坡,男,193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明,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静,系杨凤明女儿。
上诉人苏春坡因与被上诉人杨凤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苏春坡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春坡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春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