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坡与杨凤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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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2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春坡,男,193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明,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静,系杨凤明女儿。

上诉人苏春坡因与被上诉人杨凤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苏春坡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春坡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春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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