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宪有,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
负责人杨树发,行长。
上诉人孙宪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梨树支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宪有因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宪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宪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宪有负担75元,由法院退回给孙宪有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民
审 判 员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