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杰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二初字第42-3号

原告:周成杰

委托代理人:韩永固,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杰诉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杰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为两万三千四百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两万八千四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岩

审 判 员  李大卓

代理审判员  田 峰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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