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珍与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422号

原告:刘桂珍,女,193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滕洪生,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靖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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