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成与郭效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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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2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871号

原告:陈玉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郭效利,男,住靖宇县靖宇镇,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成与被告郭效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代理审判员  邵 栋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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