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凤与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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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2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434号

原告:朱玉凤,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矫清本,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第三人:赵洪敏,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夏樱芷,靖宇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凤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红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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