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与靖宇县宏聚鑫驾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684号

原告:王晶,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

被告:靖宇县宏聚鑫驾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靖宇县宏聚鑫驾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