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玲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430号

原告:刘爱玲,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张作杰,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刘爱玲诉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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