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华与孔庆辉、孔庆涛、孔庆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53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孔某甲。

被告孔某乙。

被告孔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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