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芳与施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09:2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朱崇芳,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关喜财,男,汉族,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芳诉被告施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崇芳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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