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梅与赵宝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55号

原告:王素梅,女,194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赵宝仁,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赵宝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张宇鹏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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