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滨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晓滨,男,满族,1961年3月20日,住靖宇县。

被告:刘强,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滨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滨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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