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丽彬与王丽娜、孙嘉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白丽彬,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王丽娜,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孙嘉志,男,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彬诉被告王丽娜、孙嘉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丽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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