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兴富与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梅兴富,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靖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员,住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金宝,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风华,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兴富诉被告白山市凯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兴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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