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芳与施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161号
原告:朱崇芳,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施立山,男,汉族,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芳诉被告施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崇芳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