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富胜、李永丰与王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369号

原告:师富胜,男,汉族,住靖宇县。

原告:李永丰,男,汉族,住靖宇县。

被告:王月江,男,汉族,住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富胜、李永丰诉被告王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富胜、李永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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