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利萍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宋利萍,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

被告:刘金宝,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利萍诉被告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利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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