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生诉被告李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靖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李玉生 ,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李厚山,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生诉被告李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生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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