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春霞诉被告孙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陶某某,女 ,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住所地靖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长柏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于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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