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秀清与董毅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09: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912号

原告:苏秀清,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靖宇县。

被告:董毅家,男,汉族,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清与被告董毅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秀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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