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向前与谭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邹向前,现住农安县。

被告:谭井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邹向前诉谭井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审 判 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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