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雷与李春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34号
原告:孙艳雷,现住农安县。
被告:李春清,现住农安县。
被告:董亚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雷诉被告李春清、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艳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