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雷与李春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34号

原告:孙艳雷,现住农安县。

被告:李春清,现住农安县。

被告:董亚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雷诉被告李春清、董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艳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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