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周平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10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

法定代表人郑学强。

被告周平野,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与周平野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宝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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