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2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656号

原告程某某, 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某某, 1983年6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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