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傅佳羽、吉林省晟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518号

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傅佳羽,汉族,男,1982年9月15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晟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江。

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佳羽、吉林省晟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22日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71元减半收取即8585.5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红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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