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丽与申郭庆磊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65号
申请人:赵春丽,女,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郭庆磊,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人赵春丽因被申请人郭庆磊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庆磊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春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赵春丽提供担保的王树才名下的房屋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庆磊名下的房屋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