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丽与申郭庆磊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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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65号

申请人:赵春丽,女,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郭庆磊,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人赵春丽因被申请人郭庆磊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庆磊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春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赵春丽提供担保的王树才名下的房屋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庆磊名下的房屋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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