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敏与汝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26号

原告:董国敏,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生,退休干部,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汝宏丽,女,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敏诉被告汝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国敏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国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即713元,由原告董国敏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