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东等诉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17号
原告:郭晓冬,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孟雷,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明,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冬、孟雷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晓冬、孟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二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贾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单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