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东等诉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17号

原告:郭晓冬,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孟雷,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明,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冬、孟雷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晓冬、孟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二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贾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单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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