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孝伟与吕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3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郑孝伟,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吕长伟,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伟诉被告吕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孝伟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长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孝伟对被告吕长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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