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帅与周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秦国帅,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周佩英,女,32岁,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秦国帅诉被告周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国帅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国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赵颖辉
二0一五 年十二 月八 日
书 记 员 刘 吉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