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龙与李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3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929号

原告:金海龙,男,1961年11月15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海雁,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龙诉被告李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海龙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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