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芝与张乃昌、张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3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赵淑芝,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乃昌,住长春市。

被告张绮,40岁,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芝诉被告张乃昌、张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芝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即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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