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芝与张乃昌、张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赵淑芝,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乃昌,住长春市。
被告张绮,40岁,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芝诉被告张乃昌、张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芝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淑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即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淼